关于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备案申请发放补贴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县各养老机构:
为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及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和《黑龙江省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09号)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标准要求及申报备案程序
(一)申请符合标准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要求
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GB/T37276—2018)等法律法规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备案程序
1.申报备案的养老机构需出具由民政局办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
2.民政局向申报机构提供《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
3.需出具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将填写好的《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报送至民政局养老办,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备案。
二、补贴发放对象
床位规模在50张以上,社会力量按照标准投资建设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已备案且依规定运营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收住的社会代养老人。
三、补贴发放标准
新建或新增床位的,省级财政给予每床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按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省和县各负担50%。
四、补贴发放程序
1.县民政局养老办每月下旬对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实际入住老人进行核查。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要按照入住老人名册(核查表)登记好每月入住人员名单,检查组查验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备案凭证等、老人名册(核查表)、入住协议、缴费收据、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六者缺一则不计入补贴人数,入住时间不满15天的不计,满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民政局养老办依据每月核查的实际入住老人名册表计算运营补贴资金数额,按照要求时限和程序上报市局省厅,待补贴资金拔付后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发放到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
2.民政局对新设立(含扩建增加床位)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将组成核查组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对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进行测量床位面积,核查人员需签字。新设立(含扩建增加床位)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还需提供许可机关准予许可(变更事项)的书面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附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和本人5年内不改变经营性质承诺书等材料。民政局养老办依据上述证明材料,按照要求和程序上报市局省厅,待补贴资金拔付后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发放到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
3.公建民营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资金的,应同时提交服务场所房屋公有产权证明、公有产权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的委托承包合同以及承包者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4.已发放过补贴的机构还需准备上年度本级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国库拨款凭证和民政部门接到财政部门拨款凭证的复印件等材料。
五、运营管理要求
(一)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每个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按规定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的膳食服务。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二)要做好内务管理工作。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必须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出入院登记手续。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施分级分类护理服务。
(三)要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护理人员与入住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8配备;护理人员与半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4配备;护理人员与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配备。
六、严肃责任追究
(一)对未达标准的要严肃处理。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未按《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要求落实服务质量、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运营补贴相应扣减。未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发现一项运营补贴扣减10%,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多次提出整改仍未整改的不予发放运营补贴,对检查中发现较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将发现的问题抄告相关部门,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取消其享受补贴待遇。
(二)对弄虚作假的要严厉惩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停止其运营补贴发放。
(三)对改变用途的要依法追责。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对其领取一次性建设补贴后,在5年内擅自改变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望奎县民政局
2019年9月24日